案例:
2020年1月28日13时许,张先生的儿子在自家住房西侧玩耍时被脱逃的黄色犬只咬伤,伤后即被送入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第九人民医院等就医治疗。2020年8月31日,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张先生的儿子被狗咬伤致头面部撕裂伤,右侧面神经断裂,四肢撕裂伤等,经行手术对症治疗,面部存在瘢痕,上唇尖部不对称,厚薄不均,构成伤残。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取得一致意见,张先生遂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夫妇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刘先生夫妇认可饲养的黄色犬只咬伤张先生的儿子属实。但两人辩称,饲养的犬只当时关在狗笼里并有绳链拴住,狗笼又放在关门的小屋内。因张先生的儿子挑逗犬只才导致脱逃并致伤其儿子。事发前,两人曾多次告知他们,不要到养犬区域挑逗犬只,但没能引起他们的重视;事发时,刘先生本人也尽力营救孩子,并在事发后为受伤的孩子垫付了23000元医疗费。刘先生夫妇认为,由于张先生的儿子挑逗犬只,并且张先生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应由双方分担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因目前两人经济困难,只能再赔偿原告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刘先生夫妇赔偿44万余元。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文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