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文于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4日 14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未足额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支付加班费而引发的工龄、经济补偿及加班费应否合并计算的劳动争议案。我的当事人即本案原告,在进行劳动仲裁时,由于被申请人将用关系转移到第三人公司,仲裁机构以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且超过申请仲裁期限为由,驳回了我的当事人的全部请求。我在接受委托后,对该案进行了详细梳理,发现原仲裁案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公司之间系关联公司,原告的用工时间应当连续计算没有超过时效,二被告应当对原告的补偿金、工资等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将两家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进行了起诉。经过法庭审理,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请求进行了支持,加班费的金额上没有全额支持,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未予支持。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20)39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一条、关于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中第8点第二项“劳动者主张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应予支持”的规定,我当事人请求的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