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少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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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委托收钱不办事,中间人岂能免责?

作者:汤少威律师时间:2026年0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9次举报
2026-02-28

生活中不少人遇到急事,会托朋友、找熟人帮忙办事,还会提前支付委托费用,可一旦事情没办成,对方又以 “钱转给别人了,我只是中间人” 为由拒不退款,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前不久我就代理了这样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老江因亲友需要购买一套古代红木家具用于收藏,经人介绍认识了老顾,双方口头约定由老顾帮忙处理相关事宜,老江当即转账 5 万元委托费给老顾。可事与愿违,委托事项迟迟没有进展,最后彻底办不成了。

老江见状便要求老顾退还 5 万元,老顾一开始满口答应,一会说 “年底肯定给”,一会儿 “钱出来第一时间转你”,这样的口头承诺持续了三年,可老江始终没收到一分退款。多次催讨无果后,老江找到我,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拿回这笔钱。

本以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庭审中老顾却矢口否认自己的责任,辩称自己只是 “代收转付”,5 万元已经转给了所谓的 “办事人” 翁某,老江应该直接找翁某要钱,他只是中间转手人,不该承担返还责任。

面对这样的抗辩,我们的代理思路很清晰,核心就是抓住委托合同的核心主体和转委托的法定效力两个关键点:

第一,老江自始至终只和老顾对接,款项直接转给老顾,催款也只向老顾主张,老顾三年间多次以个人名义承诺还款,这些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老江和老顾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

第二,老顾将委托事项转给翁某,从未取得老江的同意,老江甚至明确表示 “钱打给你,我只找你”,根据《民法典》第 923 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受托人要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老顾私自转付款项的行为,是其个人处分行为,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老顾全额返还老江 5 万元委托费。老顾口中的 “中间人” 身份,在法律面前根本站不住脚,收钱办事,事没办成,即便钱转了他人,也必须向委托人承担退款责任。

这起案件也给大家提了个醒,生活中委托他人办事,一定要避开这些坑:

  一是尽量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费用金额、退款条件,不要仅凭口头约定;

  二是款项直接支付给受托人本人,务必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所有凭证,避免将钱转给不明身份的第三人;

  三是若受托人提出要转委托他人处理,一定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最好留存书面同意的证据,否则受托人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四是一旦事情没办成,对方拒不退款且反复拖延,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注意诉讼时效,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而对于那些帮忙 “转手办事” 的人来说,也别心存侥幸,“代收转付” 从来都不是免责挡箭牌。只要收取了委托人的费用,就意味着承担了相应的责任,私自转委托、钱转出去就撒手不管,最终不仅要全额退款,还可能承担诉讼费、迟延履行利息等额外损失,得不偿失。

法律不保护 “含糊的约定”,更不纵容 “收钱不办事、转手就免责” 的行为。遇到委托纠纷,及时固定证据、找对法律依据,才能让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我是汤少威律师,专注民商事纠纷解决,用专业法律知识为你避坑维权,有相关法律问题,可随时咨询

为遵守执业纪律,本文所述案情已做完全脱敏处理;成文过程中使用AI技术辅助整理。


汤少威律师,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侵权纠纷、公司法、合同纠纷、融资借款、债权债务等各类案件,欢迎来电咨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70
  • 擅长领域:侵权、公司法、合同纠纷、融资借款、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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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620********70 侵权、公司法、合同纠纷、融资借款、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