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申请人张峰(化名),男,1974 年出生,住址位于黑龙江省某县某镇某村。被申请人荣成市某石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非煤矿山矿产自愿开采、建筑用石加工等业务,公司位于山东省荣成市某镇某村。申请人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红外线切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只是为申请人缴纳了商业保险。工作期间,申请人受被申请人工作管理和安排,其工资由被申请人通过公司公户及车间主任刘新峰个人账户转账发放。2024 年 1 月 13 日下午 4 点至 5 点,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东第一车间南面数第四个机台工作时,被铁夹子夹伤左手食指,后到荣成市人民医院就诊。2024 年 6 月 15 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账 44500 元。申请人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 2020 年 3 月 5 日至 2024 年 11 月 3 日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则辩称从未给申请人发过工资,双方不存在任何关系。
判决结果
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鲁人社发〔2019〕27 号)等相关规定,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 2020 年 3 月 5 日至 2024 年 11 月 3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如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
主体资格认定 :被申请人系经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成立的有限公司,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条件;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同样符合劳动主体资格。双方在法律层面上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基础。
工作管理与安排 :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 “鲁**” 记录)显示,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将工人的计件数量发到工作群,再由工人核对,且刘**(被申请人车间主任)对申请人进行工作管理及安排,如申请人曾在微信中向刘**请假、报告受伤情况等,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申请人受被申请人劳动管理的特征,符合劳动关系中组织从属性的要求。
工资支付情况 :申请人提供的《团体保险个人凭证》显示被投保人为被申请人公司,被保险人姓名为申请人姓名;《余额明细查询》显示被申请人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16 日、6 月 6 日向申请人转账 3000 元,之后由刘**向申请人转账工资,2024 年 6 月 15 日被申请人又向申请人转账 44500 元。这一系列转账记录表明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获取劳动报酬,且工资发放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持续性,进一步印证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尽管被申请人辩称转账系代他人转账,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申请人的主张,难以被仲裁庭采信。
证据链完整性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从《团体保险个人凭证》证明被申请人曾为申请人投保商业保险,到微信聊天记录反映日常工作管理与沟通,再到工资转账记录等,多维度地展现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劳动过程中的紧密联系,有力地支撑了申请人关于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
律师点评
在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组织至关重要。本案中,郭晓峰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指导申请人全面收集了包括保险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合理梳理和有效整合,构建起完整的证据体系,使得仲裁庭能够清晰地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同时,郭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反驳观点进行精准地分析和有力地驳斥,进一步巩固了申请人的主张,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该案例再次凸显了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律师专业代理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平正义实现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郭晓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