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晓峰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6日 13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时受伤,申请人未及时给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我接受被申请人的委托,就被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向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获得仲裁委员会支持。
申请人不服仲裁结果,申请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环劳人仲案字(2022)第117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第三项裁决结果,最终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该案中申请人即用人单位未在时限内给被申请人即劳动者申报工伤,从而导致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等费用转由用人单位承担,增加用人单位非必要的用工成本。
作为劳动者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权意愿,平时工作中除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之外,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出勤记录、工资流水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