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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物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发布者:罗烨希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4081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事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7月第一版)第101问答已经明确,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早在2019年7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在该指南第10问中,江苏省高院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当如何处理、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赠与财物应当如何返还进行了解答,江苏省高院认为有配偶者赠与或者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者第三者主张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以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可以支持。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物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财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当返还实物。如果实物因灭失、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返还的,可以参照实物灭失、转让时的市场价格或者转让对价折价补偿。

更早的是,2010年5月18日苏省高院就发布过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在该指南第四问中,苏省高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赠与人处分的是其个人财产,当无要求返还之理。

查阅2010年至今的相关判决,绝大多数法院也认为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财物,应当全部返还,而非返还一半,理由除上述法律依据外,还包括: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等。

裁判的法律依据有了,案由、管辖和诉讼主体该如何确定呢?

一、案由

近十一年的相关判决显示,原配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财物这类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赠与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共有纠纷、返还原物纠纷、物权确认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事案由规定》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共有纠纷、返还原物纠纷、物权确认纠纷属于物权纠纷。

关于原配能否提起撤销赠与合同纠纷的问题,在(2016)浙****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中也给出了分析,法院认为男方将财物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属无偿赠与行为,双方之间构成赠与合同关系,对于已经交付完毕的赠与合同,撤销权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只能依据《合同法192条(现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的法定撤销权,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原配非赠与合同的当事人,故原配无权就此提出撤销权之诉。

二、管辖

(一)赠与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男方将财产赠与第三者主要是通过转账、给付现金、购买车房等混合的方式来进行,合同履行地难以确认,虽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合同履行地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但仍有部分法院认为合同履行地无权管辖,以(2020)辽****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为例,法院认为原配系被告与第三人赠与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并非合同相对人,故本案不适用根据合同履行地确认管辖法院,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共有纠纷、返还原物纠纷、物权确认纠纷—物权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物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无异议,倘若赠与的是不动产,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呢?(2017)辽**民辖终60号民事判决对此进行了阐述,法院认为原配与第三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是赠与的行为是否合法,诉争的终极目的是请求法院对该赠与行为的效力作出法律评价,不是对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的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符,不应适用专属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侵权责任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男方向第三者转账的侵权行为地,尤其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裁判不一:

1(2019)苏****民初8039号民事判决认为,被告转款地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故侵权行为实施地为上海市普陀区,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地点,本案中原告主张侵权行为的结果是基于被告的转账行为造成原告资产减损这一后果,因此,原告住所地应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2(2019)京****民初46451号民事判决认为,虽原被告住所地不一致,但转款行为一旦实施即发生侵权结果,侵权行为实施与侵权结果发生密不可分,转款行为、占用行为均发生在福州市鼓楼区,应认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福州市鼓楼区。

3、(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02号民事判决认为,虽原配、男方、第三者均为美国国籍,但男方通过美国国家城市银行**账户电汇到第三者在上海中国银行*分行的账户,侵权结果发生地为上海浦东新区,故认定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有权管辖。

另外,当原配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时,原配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 (2017)粤****民初5998号民事判决作出如下陈述,原配虽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但本案实际是基于财产所有权被侵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主体

原配起诉第三者,原配为原告,被告为第三者无异议,那男方的身份该如何认定呢?综合2010年至今的判决,总结如下:

(一)返还原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原配为原告,第三者为被告,男方为第三人。

(二)共有纠纷/物权确认纠纷:原配为原告,第三者和男方为被告。

(三)赠与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原配为原告,第三者为被告,男方应为第三人还是被告?(2019)吉****民初3号民事判决这样认为,原配将男方和第三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选择男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实际是利用男方实际居住地规避真正被告第三者所在地法院管辖权,该案应当将男方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非被告,为防止滥用诉权强拉或虚列被告恶意选择管辖法院,树立当事人诚信诉讼和文明诉讼意识,裁定将案件移送至第三者所在地法院处理。

但司法实践中,以赠与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案由起诉的该类案件,仍有大量为原配是原告,第三者和男方是被告,且上述案件已作出生效判决。

(四)侵权纠纷:原配为原告,第三者和男方为被告。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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