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建材租赁部(个体工商户)
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
【主要案情】
2020年4月8日,被告因承建"赣州某城际空间站三期项目(21#)地块"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租赁条款:
租赁物:钢管(0.0122元/天/米)、扣件(0.0087元/天/只)、可调顶托、工字钢(0.119元/天/米)等建材设备
租赁期限:2019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到期未办续租手续则转为不定期租赁
结算方式:每月5日前对账上月租金,逾期5天无异议视为确认
违约责任:逾期支付租金按0.1%/天计违约金,但总额不超过逾期付款金额的2%或30万元
发票要求:付款前原告须提供3%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被告可迟延付款且不担责
履约情况: 合同签订后,原告累计向被告项目出租钢管21万余米、扣件410余万只、可调顶托1.6万余套、工字钢1800余米及其他配件。2022年4月,原告曾就被告拖欠租金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截至2022年4月30日的租金。此后被告继续使用租赁物但分文未付,直至2023年12月31日才归还全部租赁物。
欠款情况: 经核算,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产生租金177万余元,另有清洗费8100余元及螺母丢失赔偿款300元。
【诉讼请求】原告要求判令被告:
支付租金177万余元;
支付清洗费8100余元及螺母丢失赔偿款300元;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7万余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LPR四倍计至清偿日);
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被告抗辩】被告对租金金额、违约金及诉讼费用承担提出异议。
【法院认定】法院确认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赁期满后被告继续使用租赁物构成不定期租赁,应按原合同支付租金。被告主张已付清洗费及赔偿款但未能举证。关于违约金,因合同约定原告需先开具发票,原告未能证明已按时开票,亦构成违约,故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77万余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清洗费8100余元及螺母丢失赔偿款3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万余元,由原告负担600余元,被告负担2万余元。
【裁判要点】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主张已履行付款义务的一方应对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