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某市某区。
被告:刘某,女,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某市某区。
【案件事实】
2024年8月19日10时45分许,被告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川A****)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段时,在左转弯过程中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原告驾驶的小型轿车(车牌号:川B626**)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医疗及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某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损伤等。住院治疗29天(2024年8月19日至9月17日),产生医疗费28,298.45元。出院医嘱:加强营养,需陪护,全休3个月,继续康复训练,定期复查。
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后续治疗费约1,900元。
【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8,803.05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证据情况】
原告提交:
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金额28,298.45元);
误工证明及收入状况证明(主张误工标准310元/日);
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伤残十级,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后续治疗费1,900元)。
被告提交:
垫付医疗费票据4张(金额20,268.92元);
医院缴费通知单及预交金票据(证明另垫付3,231.08元)。
【被告答辩】
被告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部分项目计算缺乏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核减。
【法院审理查明】
事故事实:2024年8月19日10时45分,被告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市某区路段左转弯时,因未确保安全通行,与直行原告驾驶车辆碰撞。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该认定书合法有效,予以采信。
伤情及治疗:原告因事故致左胫骨平台骨折,住院29天,医疗费共计28,372.64元(住院28,298.45元+门诊74.19元)。被告已垫付23,500元。
伤残鉴定: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后续治疗费1,900元。该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予以采信。
赔偿标准:原告主张误工费310元/日,但未提供充分收入证明,参照当地相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核定误工费为117元/日。
【赔偿项目核定】
医疗费:28,372.64元
残疾赔偿金:10,0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60元/日×29日)
营养费:1,800元(30元/日×60日)
护理费:11,090元(住院期间130元/日×29日+出院后120元/日×61日)
误工费:21,060元(117元/日×180日)
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相关费用:95,028元
交通费:870元(30元/日×29日)
后续治疗费:1,900元
合计:172,860.64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4,067.12元(已扣除垫付的23,500元及应承担的费用)。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839元,由原告负担363元,被告负担1,476元(已在判项中抵扣)。
【执行事项】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