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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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以房抵债协议效力如何认定?施工企业接受抵债的三大要点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2026-10-22

开发商资金紧张,提出用商品房抵顶工程款——以房抵债成为实践中常见的清偿方式。然而,以房抵债协议效力如何认定?施工企业接受抵债应当注意什么?笔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长期代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深知以房抵债的实务风险。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为施工企业讲清以房抵债的效力认定与操作要点。

一、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抵债协议

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房屋抵顶债务的,该协议具有担保性质。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房屋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抵债协议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协议达成后,原债务转化为以房抵债的新债务关系。

二、接受抵债的三大要点

(一)核实房屋权属状况

抵债房屋可能存在抵押、查封、预售许可缺失等权利瑕疵。施工企业应当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核实房屋权属,避免接受“问题房源”。

(二)及时办理网签备案与过户

抵债协议签订后,应当尽快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产权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前,房屋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存在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执行的风险。

(三)明确差额处理方式

抵债房屋价值与工程款数额存在差额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差额的支付方向与期限,避免产生新的争议。

三、风险防范建议

(一)评估抵债房源价值

接受抵债前,应当对抵债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避免高估抵债造成损失。

(二)要求提供担保

在过户完成前,可要求开发商提供其他担保,降低抵债房屋被查封的风险。

(三)完善协议条款

以房抵债协议应当明确房屋位置、面积、单价、总价、交付时间、过户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完备、权责清晰。

四、专业提示

以房抵债涉及合同效力、物权变动、执行异议等诸多法律问题,不建议自行操作或者委托非专业律师处理。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该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可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务实的法律服务。

如果您面临以房抵债的选择,欢迎留言咨询,侯律师将为您把关风险。

五、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以房抵债的房屋过户税费谁承担?

答: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与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税费,签约时应当事先明确。

(二)问:开发商将抵债房屋一房二卖怎么办?

答:已完成过户登记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未取得所有权的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或者赔偿责任,已构成合同诈骗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问:抵债房屋是预售房怎么办?

答:应当核查预售许可并尽快办理网签备案,降低一房二卖与烂尾风险。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3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