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签订后,钢材、水泥、砂石等主材价格大幅上涨,施工企业面临巨亏,能否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笔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长期代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深知材料调差争议的实务难点。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为施工企业讲清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与调差路径。
一、材料调差争议的法律基础
(一)合同有约定从约定
施工合同对材料价格波动调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按信息价调整的,按照约定执行;约定不调差的,原则上应当遵守约定。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补充适用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一)不可预见性
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应当超出正常市场波动范围,达到异常程度。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属于商业风险,施工企业应当自行承担。
(二)明显不公平
继续按原价履行将导致施工企业严重亏损、利益显著失衡。价格上涨幅度系重要考量因素。
(三)非商业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下,正常的价格波动属于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能动辄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调差。
三、实务操作建议
(一)及时发函协商
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后,施工企业应当及时收集价格信息,向发包人发出调差协商函,并留存证据。
(二)申请造价信息鉴定
必要时可申请对材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鉴定或者调取造价信息发布价,作为主张调差的依据。
(三)合理主张预期利益
情势变更情形下,主张调整的是合同价款而非赔偿损失,应当以填平损失为原则。
四、专业提示
材料调差案件涉及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界限划分,专业性强,不建议委托缺乏工程背景的律师处理。侯法政律师依托建纬律师事务所“法律+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可为施工企业提供务实的调差方案。
如果您正面临材料调差难题,欢迎留言咨询,侯律师将为您分析案件并制定应对策略。
五、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材料价格下跌,发包人能否要求调低合同价?
答:情势变更原则对双方平等适用。材料价格异常下跌导致明显不公平的,发包人亦可主张变更合同,但需满足同样的适用条件。
(二)问:固定单价合同下材料涨价怎么处理?
答:合同对风险幅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超过风险幅度部分可依据约定或者公平原则分担。
(三)问:主张情势变更需要先做什么?
答:应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商程序系前置要求。
(四)问:固定单价合同能主张情势变更吗?
答:单价固定但工程量据实结算的合同,材料异常涨价仍可依约定风险幅度分担;超过幅度部分可主张情势变更。
(五)问:主张调差要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答: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价格异常变动后及时发出协商函,并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避免因迟延主张被认定放弃。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