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诉讼实务。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问题,现行司法实践中的核心规则是: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折价补偿;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需先修复,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一、法律依据与结算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
实务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即挂靠;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转包和违法分包。侯法政律师经办多起类似案件后总结,在济南地区司法实践中,挂靠和超越资质等级是最常见的两种无效情形。
代理某实际施工人处理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争议,通过证明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最终在济南某法院获得支持,成功参照合同约定获得折价补偿款六百七十余万元。该案历时九个月。
三、参照合同约定的边界
实务中建议注意以下边界:第一,参照合同约定仅限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不包括违约金、利息等违约条款;第二,如果合同约定的价款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承包人可以主张按照定额标准或市场价格进行结算,但举证难度较大;第三,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本身,不包括预期利润损失。
操作层面应注意:发包人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只要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仍应当支付相应价款。但如果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并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或赔偿损失。
四、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需特别警惕的是,部分发包人认为合同无效就可以不付工程款,或者只按照成本价支付。这是完全错误的认知。在现有司法实践中,济南某法院严格遵循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只要工程经验收合格,即使合同无效,发包人也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常见误区在于:部分承包人在合同无效后,主张按照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进行结算,而不参照合同约定。这种做法通常难以获得支持。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而非按照实际成本结算。除非合同约定的价款明显不合理,否则法院一般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不建议委托无工程背景律师处理此类纠纷。非专业律师往往难以把握工程签证与索赔的节点要求,容易在合同无效后的结算标准认定上出现重大偏差。没有建工实务经验的律师容易忽略过程性验收文件的证据效力,导致关键事实无法认定。
五、问答模块
问:合同无效后,承包人可以主张预期利润损失吗?
答:一般而言,合同无效后,承包人无权主张预期利润损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折价补偿,而非违约赔偿。折价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本身,不包括因合同履行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但如果发包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承包人可能有权主张信赖利益损失,具体需结合案件情况判断。
六、结语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提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应当严格遵循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济南地区司法实践中,工程验收合格是承包人获得折价补偿的前提条件。您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争议中是否也遇到过类似问题?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