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王XX,女,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重庆XX律师。
被告:陈X,男,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王XX诉被告陈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6月2日在原告经营的钜豪照明(位于黔江鑫众磊建材市场)定制一批产品,订单金额为11964元,并支付定金5000元,原告送货安装完毕后,被告分别于2018年、2019年先后共支付2960元,尚欠40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推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原告王XX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原告王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订货单原件两份。
被告陈X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灯饰材料,并签订“订货单”,原告打折后,订单总额为11964元。被告支付了定金5000元,后分别于2018年、2019年合计支付了296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从原告提交的“订货单”中被告的签字行为,能证明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灯饰材料的事实,可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关于货款金额,产品总额为11964元,被告已支付7960元,尚欠4004元,原告主张4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资金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及利息标准,本院酌情支持以尚欠金额4000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2021年3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X货款4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