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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职务侵占精准量刑一审刑事判决获得减刑

发布者:刘毅|时间:2024年07月30日|7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毅、徐晨。

被告人温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由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3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7〕103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粤1302刑初1043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温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粤13刑终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因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旭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温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温某某虽对部分事实有辩解,但对基本事实是承认的,且开庭时表示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温某某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单位,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温某某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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