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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陈XX等与王X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胜诉

发布者:刘毅|时间:2024年07月29日|8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曾XX、陈XX、谢XX、陈X、**帆诉被告王XX、张XX、王X、曾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XX、谢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谢XX,被告王X、曾XX的委托代理人彭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XXX.67元(其中:医疗费328600.83元、误工费55059.42元、护理费55059.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380元、营养费1938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鉴定费4200元、丧葬费28068元、死亡赔偿金573460元、办理丧事误工损失16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95488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9日下午,陈X受被告王XX的雇请为被告王X开办的餐馆做室外装修,因被告未在外围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导致陈X在传输材料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楼项摔落,头部着地,先后在赣南医学院一附院、南康中医院等地治疗,一直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017年7月,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一级。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陈X去世,申请变更其配偶、父母、子女为本案原告,对诉讼请求也作相应的变更。被告王X存在严重的选任过失,被告王XX作为雇主,没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被告曾XX、被告张XX作为被告王X、王XX的配偶,该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夫妻共同承担,请求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王XX赔偿五原告556775元;

二、由被告王X赔偿五原告72049元;

三、履行期限:限赔偿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可将赔偿款转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账户15×××73,开户行:南康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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