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金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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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凌某某涉 14 万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检方原建议实刑 审判阶段改判缓刑

发布者:殷金火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4日 40人看过 举报

2026-04-24

律师观点分析

      凌某某为获取小额利益,将本人银行卡及手机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协助转移涉案资金,银行卡流入流水共计282000元,其中查证电信诈骗涉案资金140000元,凌某某协助取现112003.97元,从中获利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涉案金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面临较重刑事处罚。


  凌某某于2022年7月22日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并于2024年7月22日全额退缴赃款112004元,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关键争议点为能否适用缓刑。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最初提出的量刑建议为实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


  殷金火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梳理案件证据,精准提炼凌某某系从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初犯偶犯、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围绕凌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次要、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赃挽回损失、真诚悔罪等核心要点,向检察机关与法院提交专业辩护意见。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殷金火律师持续沟通、充分说理,成功促使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变更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法院最终采纳该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及律师缓刑辩护意见。


  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1.凌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退缴赃款及冻结资金依法发还被害人;


  3.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没收;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凌某某成功获得缓刑,无需实际服刑


  切勿因小额报酬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银行账户等个人支付工具,防止沦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助者。涉案后应第一时间主动投案、全额退赃、认罪悔罪,并尽早委托像殷金火这样的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梳理有利量刑情节、推动调整量刑建议,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殷金火律师(电话:18826131365)从化区本地人,1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就开始从事律师业务的工作至今。2018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从盈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2010188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职务犯罪、土地纠纷
广东从盈律师事务所
14401202010188018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职务犯罪、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