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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低的刑期

发布者:赵德宝|时间:2024年08月09日|2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谭某,在2023912日至16日期间,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及密码、手机等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通过面部识别帮助他人转账。被害人黄某被骗的23万元人民币转入谭某的银行卡中,该卡共收到14人转入的资金832,498.01元,支出830,367.00元。

办案过程

人民检察院指控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包括银行卡流水、扣押决定书、报告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赵德宝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配合他人进行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谭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谭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谭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转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帮助,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点评

谭某的辩护人提出,谭某认罪认罚,系从犯,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原则。同时,本案也警示公众,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因一时贪念而卷入犯罪活动,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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