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宝律师网

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IP属地:辽宁

赵德宝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取保候审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20404****点击查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争取到一缓刑,一最低刑期的最好结果

发布者:赵德宝|时间:2024年08月09日|6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欧某和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欧某自2016年上半年起参与某项目平台,该平台以民间互助理财为名,实则进行传销活动。要求参与者缴纳49,800元以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徐某自20195月至20207月协助欧某管理传销团队。

办案过程

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提交了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徐某犯同一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徐某主动上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欧某、徐某的其他违法所得。

·涉案财物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分析

本案中,法院认定此项目平台为传销组织,欧某和徐某在其中担任组织者和领导者角色。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考虑到欧某在传销组织中起主要作用,而徐某则为从犯,法院分别对二人作出了不同的刑罚。徐某因主动预缴罚金和上交违法所得,表现出悔罪态度,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例。在本案中,被告人欧某和徐某的辩护人赵德宝律师提出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意见。特别是徐某,由于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退赃,表现出了良好的悔罪态度,法院依法对其适用了缓刑。


  • 全站访问量

    12612

  • 昨日访问量

    34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赵德宝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