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达成房屋买卖合意,但是尚未办理过户之前,原房主却因涉案被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对该房屋采取了执行措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能否以当事人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排除法院的执行呢?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还应依法变更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买受人不能善意取得该房产,无法排除法院的执行。
但是,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如果买受人依约定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并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虽然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但买受人作为合法占有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需要提醒的是,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房屋未办理过户,出卖人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该房屋,买受人无权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实践中,开发商用自己的房产折顶给施工方,用以抵销所欠施工方的建筑工程款,可以认定是以房抵债的事实以及施工方实际支付了案涉房屋的购房款,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执行的民事权益。
最后,需指出的是,被执行人(房屋买受人)与房屋开发商签订合同,房屋已做预告登记但尚未过户到业主名下,房屋所有权仍属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而有权请求排除执行或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