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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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的认定

发布者:刘彪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4日|分类:消费权益 |1596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2日,朱某到某商场处欲购买一台农用三轮摩托车,某商场将某型号的摩托车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车体上贴有白色贴标,显示有“小乔,150水冷,前轮4.0-12,后轮4.5-12,远星轮胎”等字样,但未当场提供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朱某当场将车辆开走。后某商场向朱某提供了该型号摩托车的合格证及车辆一致性证书,但车辆前轮规格(4.0-12)与该合格证及车辆一致性证书(4.5-12)不符。朱某以某商场存在销售与车辆证书不一致车辆的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某法院,请求该法院判决某商场承担退款及三倍赔偿的产品责任。

法院判决:

一、 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二、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朱某负担。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朱某与某商场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基于买卖某型号摩托车的意思表示所达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某商场在朱某购买该型号摩托车后为朱某提供了该型号摩托车的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只有摩托车前轮胎与该证书不符,但在出卖前已经在车体上用白色贴标明确标识车辆轮胎的型号,轮胎上也有明确的型号标识,朱某是在看到车辆实物后购买的。因此,某商场不存在故意告知朱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朱某请求某商场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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