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8月30日,李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刘某父母出资137万元为刘某和李某购得商品房一套。刘某和李某于2016年举办结婚典礼后不久,双方因感情不和而闹离婚。刘某父母以购房款137万元系借款为由诉至某法院,请求该法院判决刘某和李某返还借款137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判决分析:
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而父母出资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本案中,购买涉案房屋的137万元均系刘某父母二人出资,刘某父母称上述款项中有其二人的存款80多万元,剩余的款项均系其二人向亲戚朋友所借,刘某父母经济能力有限。如果将刘某父母支付的137万元购房款,认定为对刘某与李某二人的赠与,二位长辈不仅积蓄全无,可能还会背负巨额债务。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尚由刘某与李某二人享有,从利益衡平的角度考虑,法院支持刘某父母要求刘某与李某二人返还借款137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
律师建议:
不管在子女婚前还是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都是抱着双方百年好合的目的。子女离婚时,父母并不希望房子通过夫妻财产分割的方式外流,因此才有了起诉返还借款的动机。因此,建议父母和子女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购房款的性质,否则可能会被视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