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咨询,收到了涉嫌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律师函,如何处理比较妥当?首先,判断是否确实侵犯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其次,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然后才综合考虑通过谈判协商还是司法程序解决。
关于美术作品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判定规则作出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是被普遍接受并执行的。
具体而言,涉嫌侵权人首先考虑,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是否公开发表过?是否进行过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创作和登记的时间是否早于涉嫌侵权人开始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时间?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人实际接触了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则对于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证明要求会相应降低,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会有所转移。反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接触可能性,则通常通过美术作品的比对,判断是否实质性相似。如果双方的美术作品在元素、结构、色调、整体表达等形式上高度一致,二者的不同之处属于细微的区别,尚不构成独创性表达的,一般被认定为实质性相似。那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进行宣传和销售,则侵害了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势必挤占了著作权人的市场份额,将会造成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
应该看到,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加大了侵犯著作权的处罚力度。在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时,人民法院可视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如果确实侵害了别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建议先主动跟著作权人进行充分协商,探讨具体的赔偿金额或许可使用费的解决方案,双方达成谅解备忘录。如果双方协商后一直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的,建议准备好相关的财务账簿及资料,寻求专业审计机构对相关的销售额、利润额等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同时停止侵权行为,或实质性修改美术作品后再使用。这样才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材料去支撑应诉,尽量避免赔偿损失的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