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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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和离婚协议有冲突以哪个为准?

发布者:刘彪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1352人看过



案情概要:

杨某与张某2004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张小某。2006年杨某签订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购买房屋一套。2017年二人协议约定若张某出轨,其全部财产留给杨某和女儿。一年后二人确因张某婚内出轨离婚,但并未分割财产。2021年杨某和张某又签协议约定,因杨某离婚后又购置一套房,所以婚内购买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的工资卡(一直由杨某保管使用,内有近伍拾多万元人民币)由杨某抚养女儿张小某使用可以不予归还。

2022年,杨某将张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将婚内购买的房产判给杨某,理由如下:一,因张某出轨,分割财产时应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且还有张某出轨即将财产都留给妻女的协议;二,房产购买后的按揭贷款全部是杨某还的。

判决结果:

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涉案房产在杨某与张某离婚之时并未分割,双方离婚后于2021年签订协议对该房产权属进行了处置,协议约定房屋归张某所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及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既有合法有效的协议,就应当以协议约定为准,杨某的理由即使客观存在,也不能凌驾于协议的效力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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