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闫某将魏某起诉到法院,主张二人的婚姻的系魏某胁迫,请求法院撤销其与魏某的婚姻。原来,魏某是以做买卖帮闫某挣快钱为名,诈骗了闫某的财产(包括房产),并且威逼、胁迫、恐吓闫某在2017年2月25日与其结婚领证,二人婚姻期间从未有过肌肤接触。魏某达到欺骗财产的目的后,就不再露面。
2019年闫某逃脱了魏某的控制,并在同年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在2019年底跟着公安局办案人员去了上海核实情况,但魏某已经将其居住房屋出售。魏某知道后闫某报案后直到起诉时仍经常打电话侮辱、恐吓、谩骂、骚扰闫某。闫某于2019年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称婚后魏某未限制其人身自由,但被驳回。在本次诉讼前,侯某并未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判决结果:
驳回闫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是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闫某并未在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其自被认魏某限制人身自由,在2019年脱离魏某的控制后一年内,亦未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因此,法院无法支持闫某的诉讼请求。
“一年”的期限为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为不可变期间,不能发生中止或中断。虽然闫某的遭遇让我们深表同情,但因其未按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导致诉求无法实现的后果。推人及己,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事情时,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不要自己错过了行使权力的时机,后悔莫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