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秋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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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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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低价购买经济适用房所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作者:黄秋实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5次举报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网友咨询:

  为低价购买经济适用房所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无效。

  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借用名义购买房屋的关系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补充:

  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

  一是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

  三是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的,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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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秋实律师,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研究生学历,2013年执业以来,以其扎实的法律功底,灵活的沟通技巧,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4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