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翠平律师 07:00-22:59
高翠平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311356648
咨询时间:07:00-22:59 服务地区

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作者:高翠平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4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法释〔200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1.

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第六十三条加害方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的习得性特点,在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案件中,如果双方对由谁直接抚养子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由受害人直接抚养。但受害人自身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的除外。

不能直接认定家庭暴力,但根据间接证据,结合双方在法庭上的表现、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法官通过自由心证,断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性非常大的,一般情况下,可以判决由受害方直接抚养子女。

有证据证明一方不仅实施家庭暴力,而且还伴有赌博、酗酒、吸毒恶习的,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载中国应用法学网,


高翠平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2
  • 上海市浩信(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12年
    • 18311356648
    • 上海市浩信(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17次 (优于93.9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8次 (优于96.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7734分 (优于99.4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1篇 (优于82.59%的律师)

    版权所有:高翠平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5713 昨日访问量:3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