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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再普通不过的下车动作,可能让你背上几十万的赔偿。

作者:高翠平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次举报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司法解释,把这个问题彻底说清楚了。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今天就把"开门杀"的新规掰开揉碎讲明白,不管你是开车的还是坐车的,都建议花3分钟看完——这个小动作,比你想的危险得多。

一、以前"开门杀"受害人为啥维权难?


"开门杀"的典型场景是这样的:车辆靠边停车,后排乘客开车门没注意看后方,直接撞倒路过的骑行者或行人。

以前这类案件处理,最大的障碍卡在保险理赔上。

保险公司拒绝的理由听起来挺有理:"跟保险公司签合同的是车主,乘客又不是被保险人,乘客犯的错凭什么让保险公司赔?"

最高法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件中,某保险公司就是这么辩的——他们说商业三者险只赔司机的50%责任,乘客的那50%不赔。

你一听就知道这不合理,但以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判法也不统一。有的判保险赔,有的判不赔,受害人维权成本很高。

二、新规怎么规定的?3句话说明白


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就"开门杀"专门做了规定。用大白话说就是:


第一句:乘客开车门撞了人,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必须赔。


不管开门的是司机还是乘客,只要是这辆车的人造成了事故,都算这辆车的责任。保险公司不能以"乘客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


最高法在潘某某案中就是这么认定的:驾驶人和乘车人都是机动车一方的人,对受害人来说是一个整体。保险公司抗辩说只赔司机那部分,法院直接驳回,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全额赔偿潘某某32万余元。


第二句:保险赔完还不够的,乘客和司机一起赔。


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乘客和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找他们两个中的任何一个人要钱。潘某某案中,超出保险的损失,法院判了乘客杜某某和司机董某某连带赔偿。


第三句:乘客故意开门撞人的,保险公司赔完后可以找乘客追偿。


如果乘客是故意的(比如碰瓷),保险公司先赔受害人,再找乘客把钱要回来。但注意:一般过失的开门杀,保险公司不能找乘客追偿。


核心变化就一个:把"开门杀"的赔偿责任从"受害人自己找乘客打官司",变成了"保险先赔→不够的部分乘客和司机连带赔"。


三、简单总结就三句话


① 开门撞了人 → 保险先赔,不能拒赔。② 保险赔不够 → 乘客和司机一起赔。③ 管好自己下车的手、提醒坐车的人——这是最好的一分钱不赔的办法。


【给您的一份行动清单】


如果您是乘客,下车前记住"两看一推": ① 看后视镜或回头观察后方来车来人 ② 看司机是否已提醒安全 ③ 用"荷式开门法"——离车门远的手去推门,身体自然转身,视线就扫到了后方


如果您是司机,停车时记住"两提醒一确认": ① 停车前提醒乘客"先别开,我看看后面" ② 停车后再次提醒"后方安全,可以下了" ③ 确认乘客开门动作安全后再松手刹


开车门这个动作,每天每个人可能要做几十次。但就是这随手一推,可能改变几个家庭的命运。


最高法这次的新规,把"开门杀"的赔偿责任理清楚了——保险兜底、乘客和司机共同负责。但说到底,法律解决的是"撞了以后怎么赔",而你要做的是"从一开始就别撞"。



你遇到过"开门杀"或者差点被开门撞到的情况吗?评论区说说你的经历,给大家都提个醒。


?? 附:司法解释原文(法释〔2026〕9号第二条)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喜欢,请关注。后续更多法律实务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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