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位禄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院未对肺炎患者进行抗感染治疗承担50%赔偿责任的医疗纠纷案

发布者:柳位禄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8日|分类:医疗纠纷 |559人看过

经典案例



医院未对肺炎患者进行抗感染治疗

承担50%赔偿责任的医疗纠纷案


基本案情


WechatIMG226.jpeg


患者李某20193月1日上午三甲医院门诊就医,主诉咳嗽、咳痰1,门诊诊断为肺部感染,于当日上午11该院办理住院手续,入院诊断细菌性肺炎。20193月1日CT检查报告单提示“1.右肺上叶尖段及后段近肺门部见软组织密度团块影,边界不规则并见‘深分叶’,灶周见片絮状模糊影,右肺上叶部分支气管截断,考虑肿瘤性病变?其他?伴周围阻塞性炎症可能大,建议进步增强CT检查。2.右肺中叶见少许索条影,考虑慢性炎性病变可能。3.纵隔内及双侧腋窝多发淋巴结显示;主动脉壁钙化斑。4.右乳缺如”20193月2日医师查房诊断为肺占性病变;肺恶性肿瘤?其它?细菌性肺炎20192 月3日给患者进行纤支镜检查《纤支镜检查报告单》载明左侧支气管:粘膜光滑、色泽绯红;管腔通畅,未见出血、狭窄及新生物。右侧支气管:右上叶见一新生物,表面不光滑,镜身不能通过,触之易出血,余管腔通畅,未见出血、狭窄及新生物20193月4日患者下床入厕后心率明显增快,约150次/分,患者诉气紧、心慌进行了小抢救20193月5 (痰培养)检验报告单培养结果金黄色葡萄球菌20193月6日患者被转入该院呼吸危重症病区治疗20193月7日18时再次患者进行了纤维支气管镜检查病程记录中操作记录载明“见粘膜肿胀明显,色泽偏红,管腔通畅,腔内少量白色脓性分泌物。左侧支气管粘膜肿胀,色泽偏红,管腔通畅,腔内少量白色脓性分泌物”20193月8日凌晨1开始未能测及患者血压20193月8日早上6时30分开始未能测及患者血氧;20193月8日11时51分22秒患者心脏停止跳动,医院作出“呼吸衰竭”的死亡诊断。



患方主张


患方认为其亲属虽然是肺部感染的病情,但纵观整个诊疗经过医方从确诊患者肺部感染病情到开始用抗感染药物足足间隔了6天时间,延误了患者病情的最佳治疗期。医方在患者住院治疗48-72小时后未见患者病情好转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再次进行必要的病情分析和治疗方案修正,反而在查见“金黄色葡萄球菌”致病菌的情形下不进行及时抗感染治疗,以致死者肺部、支气管化脓、心肌受损。此外,医方在患者明显出现呼吸衰竭、心动过速等危急情形,且护理人员进行了反复告知的情况下,医方医师没有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反而在未告知家属,更未征得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同意的的情形下,私自进行纤支镜检查。因此,患者的死亡是因为医方严重不负责任,漠视患者的肺部感染病情,在有条件治疗而不进行治疗的情况下死亡的,其死亡与医方一系列医疗过错行为有着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医方应当对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方答辩

 医院辩称:请求驳回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死者系肺肉瘤罕见患者,根据现有的文献,该患者的病情,其研究的生存期为10个月,本案中患者死亡的真实原因系其恶性肿瘤的病情发展最后导致呼吸衰竭,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家属在2019年年3月8日放弃治疗。


鉴定意见


诉讼中法院组织医患双方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1.医院在201937日给李某进行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时未尽到告知义务,亦未取得李某及其家属的书面同意;2.医院存在违规行纤维支气管镜检查、肺炎治疗不符合规范、查房制度不规范、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3.上述医疗过错和李某的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对于鉴定报告,原告方认可鉴定报告第一项结论,第二项结论不认可,且原告方不同意被告申请再次重新鉴定;被告不认可鉴定报告,但原、被告均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本次鉴定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检材报告存在错误等情形,原、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对鉴定报告予以采信。结合基本案情和鉴定报告,法院认定医院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


律师点评


WechatIMG228.jpeg


医师的主要职责是医治病症,挽救生命,医学也是一门极具专业性和复杂性的学科,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应当充分尊重医师,尊重医学科学,但医务人员也应当规范行医并尽职尽责。本案患者的离世是悲痛的,更是遗憾的,虽然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能够在物质上给予患方部分物质补偿,但无法弥补其亲人离世的伤痛。回顾本案的处理过程,本案历经和解、调解、诉讼、撤诉、再诉讼,并一审、二审的漫长维权之路,在诉讼审理中除了要解决一般医疗纠纷都会遇到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损失大小等争议焦点外,还存在两个特殊的医疗专业问题需要解决。

       一个问题是患者的呼吸衰竭是肺部感染导致的呼吸衰竭,还是肺部肿瘤导致的呼吸衰竭?纵观死者李某的整个就诊过程及病历记载,虽然其本身存在肺部肿瘤,但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死者已经处于癌症肿瘤晚期或者存在明显的癌细胞转移,也没有证据证明肺部肿瘤已经压迫部分或者整个支气管,所以对于医方主张肺部肿瘤导致呼吸衰竭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支持。鉴定人在出庭接受质询时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明确肿瘤不是引起患者呼吸衰竭的直接原因。第二个问题是如何评定死者的生存期的问题。虽然患者是具有肺部肿瘤的患者,但是不是肿瘤患者的生存期就如同医方所主张的只有10个月呢?医学是一门科学,医学判断需要基于医疗事实,并凭借科学方法进行,不能仅凭学术文献进行想当然的推理。人的生命期限是根据其个人身体情况,以及个人身体对疾病的抵御能力等复杂的因素决定的,即使是恶性肿瘤,其生命期限也可能受到个人身体素质、治疗时机、治疗方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有长有短。所以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医院提交的医学文献并不足以从医学上确定本案患者的生存期限,不能达到证明本案患者生存期的证明目的”,从而驳回医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柳位禄律师
电话:177 8070 7282
微信号:LiuWeilu17780707282
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