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出口法律风险简析
【背景】2020年3月31日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5号公告(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要求“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模版见附件1),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相关注册信息见附件2),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自此,海关加强了对口罩等物资的监管,查发了大量案件。
海关总署继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出口医疗物资行为,继16日通报三起违法违规出口医疗物资案例后,海关总署19日再度曝光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4月8日,黄埔海关查获广州某企业申报出口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70.6万个、一次性医用口罩83.8万个。经查验,实际货物为多种品牌、多个厂家生产的防护口罩(非医用),其中有10万个口罩无生产标识,部分口罩包装袋与外包装盒印制的生产标识、质量标准、生产厂家等均不相符,另夹藏有无生产标识的额温枪和体温计共975支。同时,还存在冒用其他公司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申报的情形。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月17日,黄埔海关缉私局将此案移交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案例二:4月7日,天津海关查验发现青岛某商贸公司申报出口的27吨黑铁丝中夹藏有未申报的3M牌N95口罩2.16万个,经专业机构鉴定,上述口罩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月16日,天津海关缉私局将此案移交口罩购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案例三:4月16日,北京某公司向广州海关申报出口非医用口罩64.9万个,经查验,该批口罩实际为医用口罩,报关时未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当事人涉嫌逃避商品检验。4月18日,广州海关缉私局对此立案调查,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
从海关已发布的案件看,出口口罩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包括隐瞒申报、伪报品名、夹藏、出口假冒伪劣口罩等。上述行为分别触犯刑法、海关法、海关监管规定等多个法律法规,行为主体(发货人、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出入境快件企业、交通工具所有人和运营人等参与出口医疗物资的市场主体)依法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出口假冒伪劣口罩,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可能被判处刑罚。
二、 隐瞒申报、伪报品名、夹藏等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依法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责任主体可能被处以罚款、信用降级等。此外,海关还将采取惩戒措施,让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