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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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李文亮有关情况调查通报”有感

发布者:李刘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680人看过

这篇也许是大家最关心的通报终于公布了,事件的大概经过,在通报中基本上描述清楚了。通报的内容简简单单。

调查组对民警工作的结论是“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

这个结论的表述不完全正确。为什么呢?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只有对两类人可以进行训诫,一是对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情形的被告人可以予以训诫;二是法庭可以对藐视法庭的证人予以训诫。事实很明显,李文亮医生发布信息是有基本事实依据的,明显不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所以,民警作出训诫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甚至可以说是违法的。

其次,执法程序不规范,这个情况在现实的警务工作中经常出现,这样表述没有太大问题,但是民警进行调查处置的依据是否存在问题呢?这个问题没有给出答案。

通告中说按照武汉市关于不明原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武汉市公安机关依据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卫健委的情况通报,对在网上出现的转发、发布……经谈话核实后,谈话人员现场制作了笔录并对李文亮医生制作了训诫书。工作安排(属于行政命令)、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卫健委的情况通报进行调查的。我们可以提出疑问:1、工作安排是否科学、得当、合法?2、卫健委的通报有无问题?

工作安排属于政府内部行政工作,我们无法得知其具体内容,这里不予置评。但是,SARS病毒而贸然发出信息,难道就已经达到启动警察权进行调查处置的必要吗?何况新型冠状病毒与SARS病毒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性。

因此,这篇调查通报还没有能完全解答某些关键性的疑问,不得不说是个巨大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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