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最近作出的一份引起法律界的轩然大波的二审判决,否定了拍卖房屋买受人要求原业主迁出涉案房屋的权利,“老赖”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法官认为,根据拍卖公告,涉案房屋是不交吉拍卖,所以后续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承担。基于原业主未搬出,买受人不能要求其立即搬离。
但是无论是基于公平原则、物权法等,物权人行使物权理应得到充分的保护,“老赖”的利益应当作出适当的削减。而且司法解释已经对类似情况作出规定,对于只有唯一住宅的被告,在执行时,由买受人支付一定的租金,则可以执行涉案房产。这也是考虑到拍卖房产一般大大低于市场价而作出的利益平衡。因此,只要买受人愿意支付租金,那么其收楼诉求就应当得到支持。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风险很多,类似这类不动产案件,如果此判决形成示范效应,那么还会有谁敢参加拍卖。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及时的挽回,司法讼累将长久困扰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