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断老人12根肋骨的执业医师无责
近日,沈阳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一审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实施自愿救助行为的执业医师孙向波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中,被救助人在药店突发晕厥,并伴随无呼吸、劲动脉无跳动的危急状况,符合民法典第184条规定的紧急情况。救助人具有行医资格,当时作出了专业判断,并实施了紧急救助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并未违反民法典的规定,依法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则案例又演绎了一则农夫与蛇的故事,令人心寒。
如果孙向波不实施紧急救助,而是拨打120电话呼叫救护车,被救助人大概率会错过急救时机,恐怕最后的结果更令被救助人家属无法接受。
根据专业人士的解释,采用按压方式实施心肺复苏,深度不得少于5公分才会有效果,因此,老人肋骨断裂属于常见的并发症,救助人不存在重大过失。此外,服用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孙向波在该案例中完全无责。
通过这则案例,笔者认为,被救助人首先是获益者,从道义上应该感谢救助人。如果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了救助人的巨大损害,那么在决定起诉救助人之前应当慎重,建议反复、多次咨询不同的专业人士之后,再作出相应的处理。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