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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发布者:冯晓婷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9日 4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太仓市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闸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2191712D。

法定代表人:许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span class="ls" name="江苏孙XX律师事务所">江苏孙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span class="lawyer" name="冯XX" lawfirm="江苏孙XX律师事务所">冯XX,<span class="ls" name="江苏孙XX律师事务所">江苏孙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仓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54788866。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飞江苏XX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太仓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太仓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冯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单体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转包金177XXXX7960.9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土地转包金的利息损失XXX.0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1日后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付清日止。事实和理由:2009年10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流转的约2000亩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给被告,土地四至为东至米场河东XX、西至马路塘河、北至S339省道、南至洙泾河;土地转包期为2009年11月1日至2028年7月31日;转包费用为签约后第一、二年每亩每年1000元,签约后第三年起每亩每年均按1080斤粳稻(按照国家每年公布的粳稻最低收购价将粳米折换成人民币,并在此基础上上浮3%,但不得低于每亩每年1000元);被告于每年7月1日向原告支付下一年度的土地转包金,第一年度实有时间段的土地转包金于合同生效后30日内支付。签约当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1615.723亩土地,算至2018年年底的租金为227XXXX7960.98元,该款被告按约应于2017年7月1日前支付完毕,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土地转包金500万元,尚结欠原告土地转包金177XXXX7960.98元。对此,原告多次催要但无效果。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XX公司辩称:1.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面积及时间将土地经营权全部转包给被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原告诉状中关于“签约当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1615.723亩土地”的陈述没有事实根据,也与事实不符。被告希望原告拿出按时交付土地的证据。2.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负责水、通讯接到转包土地红线边,高压线电源送至红线内六个点”的义务,存在严重违约行为。3.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转包土地上建筑物的动迁及费用”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综上,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致使被告至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也无法向第三人收取承包费,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4日,XX公司(甲方、流出方)与XX公司(乙方、流入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自己流转获得的约2000亩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给乙方,土地转包期分为2009年11月1日至2028年7月31日和2028年7月31日至2059年9月30日,乙方于每年的7月1日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土地转包金。

后XX公司陆续将部分土地交付给XX公司。双方因土地承包金发生纠纷,引发本起诉讼。

审理中,双方确认XX公司各年度交付土地面积和XX公司应付租金情况如下:2009年未交付土地,租金0元;2010年2月交付土地40亩,租金36663元;2010年4月交付560亩土地,租金42万元;2011年交付土地1000亩,租金XXX元;2012年交付土地1000亩,租金XXX元;2013年交付土地1100亩,租金XXX元;2014年交付土地1200亩,租金XXX元;2015年交付土地1300亩,租金XXX元;2016年交付土地1400亩,租金XXX元;2017年交付土地1553.723亩,租金XXX.2元;2018年交付土地1553.723亩,租金XXX.43元,合计总租金162XXXX5507.63元。

另,XX公司称上述总租金应扣除以下项目:1.XX公司已实际支付的500万元租金;2.XX公司垫付的电力工程预付款即高压线搬迁费用XXX元;3.XX公司支付的搬迁补助费用10万元和墓地补助租金5万元,合计15万元;4.XX公司拆除了XX公司的7个大棚,应赔偿该部分大棚及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XX公司认可收到500万元租金,并同意将XX公司支付的XXX元电力工程预付款、10万元搬迁补助费用和5万元墓地补助费用作为XX公司支付的租金,但仅同意将5个大棚的建设成本支付给XX公司;同时,XX公司表示上述应扣除费用优先抵付先到期的承包金。后XX公司同意XX公司的上述意见,并与XX公司确认本案中每个大棚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按45万元计算。

以上事实有XX公司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证明、太仓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情况说明,XX公司提交的照片、支票存根、结算凭证,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的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XX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转包金,XX公司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根据双方确认租金数额和抵扣项目,XX公司实际应向XX公司支付土地转包金的数额为XXX.63元(162XXXX5507.63-XXX-3156XXXX000XXXX0000)。由于XX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及时支付土地转包金,XX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但XX公司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损失依据不足,本院结合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土地转包金的支付时间确定XX公司按以下方式支付利息损失:其中XXX元自2015年7月2日起,XXX.20元自2016年7月2日起,XXX.43元自2017年7月2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太仓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太仓市XX公司支付土地转包金XXX.63元及利息损失(其中XXX元自2015年7月2日起,XXX.20元自2016年7月2日起,XXX.43元自2017年7月2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冯晓婷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勤勉敬业、踏踏实实,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很受当事人的好评。在从事的法律工作中,涉及范围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策霖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3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