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当事人因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一方主张自己是实际所有权人,是借名买房关系的,法院会从哪些方面来判断呢?
案情简介:
甲、乙系夫妻关系,丙、丁系夫妻关系,丙、甲系姐弟关系。
2017年8月2日,甲、乙与案外人签订《武汉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乙购买案外人所有501房屋,价格为76万元。
2017年9月2日,甲与丙、丁签订《借名买房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甲购买501室,总价款76万元;二、因乙方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借用丙、丁夫妻名字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五、因是借名买房,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是甲方,但实际房屋产权是乙方所有。
2017年9月29日,丁、丙(乙方)与案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丁、丙购买501房屋,价格为407400元。后丁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52万元,并将501房屋抵押给银行。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5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甲。
甲自述其因个人信用问题无法办理贷款手续,故而借用丙、丁名义买房;以丁名义开户的建行卡由其持有并使用。501室房屋房产的房产资料、贷款合同原件均由甲持有。现甲居住在诉争房屋内。
争议焦点:
甲与丙、丁之间是否构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
关于两份购房合同。甲、乙2017年8月2日签订的《武汉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的房款为76万元,贷款金额为51万元。丙、丁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407400元。而本案的实际房屋价款是76万元。故《武汉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才是诉争房屋真实实际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
关于购房目的。各方当事人认可,购买诉争房产是为甲与乙结婚之用。
关于购房款项。1.房屋首付款、定金等均由甲支付。2.虽通过丁名下建行卡支付了购房款,但丁名下建行卡一直由甲实际占有使用。
关于《借名买房协议书》。虽然丁并未在协议书上签名,但丙作为丁的配偶在该协议上签字并对该协议内容予以认可。
诉争房产由甲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甲还持有诉争房屋的房产证、购房发票、贷款合同原件。而丁对于合同的洽谈与签订过程,以及购房款的支付和相关手续的办理陈述不清。
上述一系列事实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甲与丁间形成借名买房的关系已达到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因此对甲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确认501房屋归甲所有;
二、驳回甲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总结:
在借名买房纠纷中应对房屋的出资情况、占有使用情况、购房票据及房屋产权证书的持有情况、借名购房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一般来说,可以认定实际出资、占有使用房屋并持有购房票据原件的一方为实际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