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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998人看过

导读: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旷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

甲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安排甲至丙医院从事电工工作,在第14特别条款明确约定:甲确认乙公司发放的《从业人员手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从业人员手册》第23页载明:下述严重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违纪解除《上岗协议》处理:1.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3天;包括作旷工论处)……”乙公司以甲无故旷工三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甲的劳动合同。

甲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结果不符,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乙公司、丙医院共同支付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364.12元。

争议焦点:

乙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法院认为: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乙公司称其于2019820日以甲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合法解除了与甲的劳动合同,为此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快递查询单、工会通报情况说明。

乙公司是否系合法解除,当审查甲是否存在相应旷工行为。首先,双方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均明确约定《从业人员手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有同等效力。《从业人员手册》载明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可予以解雇。本案中,甲认可劳动合同真实性,并认可其于《从业人员手册》上的签名,故甲依法受《从业人员手册》约束。其次,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可见,甲工作至201979日后未再出勤,甲亦未对其系因公司解约而离岗加以证明。

综上,乙公司依据《从业人员手册》认定甲存在旷工行为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妥。甲要求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总结:

公司依据劳动者签字同意的规章制度内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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