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投资方向公司交付投资款之后,是否就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了?
案情简介:
甲、乙、丙系朋友关系。A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设立,工商登记股东为丁、丙和乙,法定代表人丙。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甲为A公司股东,并拥有A公司60%的股权。
甲主张向A公司交付了263万元投资款,并在A公司成立之后参与公司经营,A公司股东会决议也通过了甲成为A公司股东的议案。
争议焦点:
甲是否是A公司的股东。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A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的股东中均没有甲。
关于甲向A公司交付到263万元款项。交付时间在A公司成立之后,双方对该款用途并无特别约定,收据注明为投资款,计入公司往来账,故该款不能认定为A公司的注册资金,甲亦不能因该交付款项行为而当然成为A公司股东。
关于2015年12月27日的股东会议决议。参加人虽同意甲为A公司股东,但因持股50%的股东丁未参加且不予追认,故不能形成有效的公司决议,不能确认甲为A公司股东。此后,A公司亦未通过增资扩股或其他形式吸收甲为股东。
关于甲举证的签字票据。只能证明其参与了A公司经营,不能依此即确认其为A公司股东。
综上,甲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A公司股东资格。
法院判决: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总结:
投资方要入股一家公司并不是交付投资款就可以的,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如签订入股协议、通过股东会决议、投资方交付投资款、公司变更工商登记等,投资方才能成为该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