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现今社会,房价居高不下,家庭购房时由父母出资部分已经成为常态。若双方离婚,父母出资部分应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甲与乙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内生育儿子丙。2016年11月14日,甲因双方感情不和,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此后,双方夫妻关系未见改善。现甲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判令其与乙离婚;2.婚生子顾某2由乙抚养;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双方婚后购买了坐落无锡市滨湖区马山乐山前房屋,双方认可该房屋价值为75万元,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由双方共同居住。乙称,房屋由其父母出资一部分,应当扣除该出资后再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争议焦点:
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的房屋,分割时是否应该扣除父母出资部分?
法院认为:
甲与乙长期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较大裂痕,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双方婚后购买了坐落无锡市滨湖区马山乐山前房屋,该房屋系乙、甲婚后共同购买,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即使有乙父母的出资,也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价值为75万元,考虑到乙抚养婚生子所需,该房屋归并给乙所有,乙支付甲归并款37.5万元。
法院判决:
一、准予甲与乙离婚;
二、婚生子顾某2由乙抚养;
三、坐落无锡市滨湖区马山乐山房屋归乙所有,乙支付甲归并款37.5万元;
总结:
婚后购买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父母出资一般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