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商业活动中,股权转让频繁,作为继受取得股权的股东可以对成为股东之前的材料行使知情权吗?
案情简介:
甲公司系乙公司股东。2020年2月2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的经营地邮寄《申请查阅函》,以为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为由,要求对公司的相关文件档案资料进行查阅。该邮件于2020年2月26日由“前台”代收。乙公司未作回应。
随即,甲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乙公司提供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甲公司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复制。2.判令乙公司提供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的全部会计账簿供甲公司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
乙公司抗辩称,甲公司无权查阅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决议报告等材料。
争议焦点:
甲公司查阅、复制相关文件档案资料的起始时间。
法院认为: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禁止继受取得股权的股东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决议报告等材料。
第二,法律设立股东知情权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让股东充分掌握公司信息、管理活动及风险状况,从而监督公司管理层,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只有股东对公司全部的运营状况充分掌握,对公司的历史全面了解,才能有效行使股东的其他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
第三,公司运营是一个整体、动态、延续性的过程,不能割裂来看,若拒绝股东行使对其加入公司前的公司文件档案资料的知情权,将可能导致股东获得的相关信息不完整,影响股东知情权的制度设置功能。股东除享有分红收益等财产性质的权益外,其他非财产权益与股东取得股权的时间无关。其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资料的期间不受其成为公司股东时间的限制。
因此,对乙公司的答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一、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办公场所内置备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供甲公司查阅、复制;
二、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办公场所内置备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会计账簿凭证供甲公司查阅;
三、甲公司查阅或复制乙公司的前述两项资料时,在甲公司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甲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
四、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其成为股东之前的相关文件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