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对外欠着的债务,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甲与乙婚后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其与乙离婚;2.分割夫妻财产。
双方一致确认为坐落于宜兴市的房屋,该房屋登记于乙、甲名下,此外无其他共同财产。乙主张购买该房屋时其母亲出资8万元,其借甲姐姐2万多元、借乙舅舅4万多元尚未归还,信用卡借款由其个人承担。甲的意见为:乙陈述的两笔借款均由乙用于归还信用卡,系乙个人债务,其无债权债务。
争议焦点:
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的对外债务,可否一并处理。
法院认为:
甲与乙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甲主张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法院对甲主张与乙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双方一致确认共同财产为迎宾新村6幢22号102室的房屋,该房屋登记于甲、乙二人名下,系甲、乙共同共有。双方现一致同意房屋归并给乙所有,并一致确认房屋价值按18万元计算,甲主张乙支付其归并款9万元。乙辩称购房时其母亲出资8万元,仅同意支付归并款5万元。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甲主张按照50%的份额由乙支付归并款9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乙辩称的与案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案外人另行主张,法院在本案中不予理涉。
关于乙提出的涉及其母亲、舅舅及甲姐姐的债务问题,因甲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故不宜在本案中处理。
法院判决:
一、准予甲与乙离婚。
二、102室房屋归并给乙所有,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归并款9万元。
总结: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认可的,可一并处理;一方不认可的,法院一般不会要求当事人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