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掌握财产的一方,可能会给自己的父母或者亲友购置房产等财物。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吗?
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甲乙双方关系未缓和亦未共同居住生活。
女方甲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甲与乙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甲与乙各半承担。
争议焦点:
一方在婚内给父母买房,该款项在离婚时能否分割。
法院认为: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中,乙在婚姻关系期间与婚外女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也严重伤害甲的感情,经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缓和,亦未共同居住生活,现甲再次起诉离婚,虽乙不同意离婚,但其未说明感情尚在的相应事实,亦不能说明双方感情尚有修复可能,故法院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
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其名下1200000元为其父母购买春江花园377-8号商铺、1050000元为其父母购买锡山区东亭老街华夏绅泰苑18-6-601室房产,并登记在其父母名下,在乙明确认可其事先并未告知甲且家庭经济状况均由其掌握的情况下,上述行为属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甲有权要求各半分割乙私自处分的款项。
法院判决:
一、准予甲与乙离婚;
二、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甲款项1125000元;
三、驳回甲、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为父母买房,属于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各半分割该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