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但,若判决或者调解协议生效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依然不配合,另一方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是怎样的?
【案情简介】
甲与乙探望权纠纷一案,生效判决书判令:甲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对婚生子丙行使探望权,具体探望方式为:甲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六9时至乙处将丙领走,于同日21时前将丙送回乙处,至丙年满18周岁止。乙应予以协助。
因乙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协助义务。权利人甲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向被执行人乙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若被执行人不协助履行,法院可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
【总结】
有探望权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另一方拒不协助,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