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正常探视孩子,可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甲、乙协议离婚,约定孩子抚养权归乙所有。离婚后,双方对于甲探望子女的问题产生分歧,因而成讼。
【法院认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为原则。
本案中,甲与乙离婚后,孩子由乙直接抚养,甲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乙有协助的义务。
对于探望的时间、方式和频率,综合考虑甲、乙的实际情况、孩子的年龄等因素,法院酌定甲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寒、暑假除外),具体时间为每周日上午十点至下午五点;每年寒假甲将孩子接回共同生活一周,每年暑假甲将孩子接回共同生活两周。
【法院判决】
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周探望孩子一次(寒、暑假除外),时间为每周日上午十点至下午五点;每年寒假甲可将孩子接回甲处共同生活一周,每年暑假甲可将孩子接回甲处共同生活两周,乙应协助甲行使探望权。
【总结】
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不配合的,可以就探望权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