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同一个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权人应按照什么顺序实现债权?
【案情简介】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放贷款。
甲公司与黄某签订《股权质押合同》,黄某以其持有的乙公司20%的股权质押,为甲公司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丁公司以其持有的总金额为5,000万元应收账款质押,为甲公司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乙公司违约还款。甲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黄某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丁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担保责任及保证责任的清偿顺序问题。
【法院认为】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担保合同约定,双方一致确认,质押股权处分后取得的收入用于清偿主债权;在主债权项下同时存在保证、抵押、质押等多重担保措施,或者同时存在主债务人或其他人的担保措施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对主债务人财产或其他人财产的执行顺序,有权自行决定对各种担保措施的执行顺序,出质人不得要求质权人先行行使其他权利……。上述合同约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此,甲公司作为本案债权人及质权人,按约有权自行决定对主债务人财产或其他人财产的执行顺序。
【总结】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若是担保协议对实现债权的顺序有明确约定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