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希望探望子女,但另一方拒绝,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王某、陈某1生有一女名陈某2。离婚后,陈某2随陈某1生活。
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王某每月单周周六9时至周日14时期间(寒暑假除外),寒假假期首日9时至第十日14时,暑假假期首日9时至第二十日14时对女儿陈某2行使探望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陈某1承担。
【法院认为】
王某、陈某1虽已离婚,都由衷的关爱孩子,给予孩子健康的生长环境,有利于孩子身体与心理健康的发展,孩子有王某、陈某1这样的父母也是她的幸福,随着孩子的长大,王某要求增加探视时间是正常的爱心表现,也是母女情感需要,虽然陈某1在孩子的生活学习上付出的时间较多,陈某1也应予理解王某作为母亲的心情,法院将根据王某、陈某1的意见及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王某每月探望孩子两次,探望方式为:王某于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9时至孩子住处将孩子接走,次日14时至陈某1处将孩子送回,陈某1负有协助王某探望孩子的义务(寒暑假除外);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寒假期间,王某探视孩子8天(具体探视时间及接送由双方自行协商);三、判决生效之日起,暑假期间,王某探视孩子20天(具体探视时间及接送由双方自行协商)。
【总结】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在探望子女的请求被另一方拒绝后,可就子女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