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夫妻离婚后仍同居,在此期间购买的房屋,应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姜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19日,姜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2013年1月24日,姜某、张某协议离婚,约定案涉房屋归张某所有,双方仍然共同居住,直到2019年4月。
2013年1月25日,姜某的银行账户存入2笔现金,分别为一笔43万元多,一笔15万元。次日,姜某用上述款项支付房屋的首付款58万元并向银行贷款90万元。2014年4月,系争房屋交付。此后,张某参与系争房屋的出租、有限电视的申请业务等。
2018年11月,姜某将系争房屋以260万元价格予以出售。
张某认为,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系争房屋系姜某、张某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共同还贷,系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姜某支付张某系争房屋出售款130万元。
【争议焦点】
系争房屋应何如分割。
【法院认为】
姜某、张某长时间在一起生活,有了共同的财产积累以及相互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故系争房屋虽然登记在姜某一人名下,应认定系姜某、张某的共有财产。
张某提交了其父母的6份定期存单,总计金额28万元,均于2013年1月25日取出,与姜某账户内存入58万元系同一天。且姜某、张某当时系同居关系,故上述28万元款项可以认定系张某对系争房屋的出资。
姜某、张某在离婚后多年共同生活居住,双方经济上并非完全区分,存在一定程度的共同生活和共同买房等经济混同的事实,故虽然每月通过姜某的账户还房贷,但不能当然的认定贷款全部系姜某一人归还,按张某自认其参与还贷至2015年10月,故之后至系争房屋出售期间的贷款可以认定系姜某归还。
综上,姜某对系争房屋的出资大于张某,法院酌定张某享有系争房屋30%的份额,姜某享有系争房屋70%的份额。鉴于目前系争房屋已被姜某出售,故应由姜某支付张某相应的房款。
【法院判决】
姜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房款560,529元。((2600000-731569.89剩余贷款)*0.3=560529.033)
【总结】
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居住,双方在经济上并未完全区分,在此期间购买的房产,虽登记在一人名下,认定系二人共同财产,由法院根据双方出资情况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