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若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损害了当事人以外的人的利益,这人应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甲系乙的前妻,丙、丁系乙的父母。涉案房屋登记在乙名下,
2018年4月28日,乙与甲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登记于男方名下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当日,乙与甲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双方未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变更登记。
2019年6月18日,丙、丁以乙为被告,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丙、丁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依法判令乙配合丙、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法院作出14985号判决书,判决涉案房屋归丙、丁所有。
其后,甲认为乙隐瞒事实,遂以乙、丙、丁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14985号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
法院作出的14985号民事判决书是否确损害了甲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涉案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乙。2018年4月28日,乙与甲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登记于男方名下的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2019年6月18日,丙、丁以乙为被告就涉案房屋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讼,即14985号案件,但在该案中,乙未向法院说明其已与甲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亦未向法院说明甲已就涉案房屋向其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在乙未向法院说明上述与涉案房屋密切相关的事实的情况下,14985号民事判决的内容损害了甲的民事权益,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
撤销14985号民事判决。
【总结】
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的,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