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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股东给监事寄送的请求提起诉讼的邮件被退回,是否能认为,股东已完成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6日|分类:公司法 |448人看过

【导读】

股东能否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哪些前置程序?

【案情简介】

甲公司股东乙公司占股51%、丙占股49%,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4年4月21日,甲公司出具《关于股权转让的决定》,内容为经甲公司股东同意,决定将公司在丁公司投资的792万元占其注册资本99%的股份转让给丙。同日,甲公司与丙签订《转让协议》。随后,丁公司变更了工商登记。

2019年1月2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监事庚邮寄《关于要求甲公司监事就侵害公司利益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书》,写明丙将甲公司持有的丁公司99%股权私自转让给丙本人,属于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乙公司请求甲公司监事立刻对丙提起诉讼。甲公司监事未就相关事宜提起诉讼,乙公司即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

丙辩称,乙公司未完成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争议焦点】

乙公司是否已完成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中,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书面请求公司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乙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25日通过邮局分别向庚住址和甲公司营业地址寄送四份内含书面请求相关材料的邮件。丙辩称四份邮件均退回,监事庚并未实际收到书面请求,因此,乙公司未完成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法院认为,乙公司已通过向其知道的公司监事庚可能收到邮件的全部地址邮寄书面请求,虽上述邮件全部退回,但乙公司已经尽到通知义务,应视为完成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因此,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甲公司股东,在书面请求公司监事而公司监事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后,有权代表甲公司提起诉讼。

【总结】

除情况紧急外,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之前,需要先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后,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股东向其知道的监事可能收到邮件的全部地址邮寄书面请求,即使邮件全部退回,应视为股东已经尽到通知义务,完成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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