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娇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继承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注销后,股东为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是否应该继续审理?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5日|分类:公司法 |620人看过

【导读】

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诉讼期间公司注销,案件是否应继续审理?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丙公司。丙公司营业期限至20131229日。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1996928日起,延续二十年止。

20131213日,甲公司向丙公司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载明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将于20131229日丙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时解除。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解除租赁合同损害丙公司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丙公司完成注销登记。

【争议焦点】

丙公司已注销,其股东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是否应继续审理。

【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包括大股东等在内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公司又不追究其责任时,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经解散清算并注销后,并非没有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仍具有诉的利益。故,丙公司虽已注销,但乙公司提起的本案股东代表诉讼应继续审理。

【总结】

即使公司已注销,股东代表诉讼应继续审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