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诉讼期间公司注销,案件是否应继续审理?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丙公司。丙公司营业期限至2013年12月29日。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1996年9月28日起,延续二十年止。
2013年12月13日,甲公司向丙公司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载明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将于2013年12月29日丙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时解除。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解除租赁合同损害丙公司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丙公司完成注销登记。
【争议焦点】
丙公司已注销,其股东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是否应继续审理。
【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包括大股东等在内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公司又不追究其责任时,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经解散清算并注销后,并非没有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仍具有诉的利益。故,丙公司虽已注销,但乙公司提起的本案股东代表诉讼应继续审理。
【总结】
即使公司已注销,股东代表诉讼应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