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就可以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那么,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否也按照此程序操作呢?
【案情简介】
甲合伙企业合伙人为乙占80%和丙占20%。
丁向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原告享有被告甲合伙企业47.88%的股权;二、判令被告甲合伙企业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原告的姓名、出资份额载于合伙人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乙认可其名下47.88%的股权为丁出资。
【争议焦点】
丁是否满足显名登记的要求。
【法院认为】
对于丁要求被丁向其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其姓名、出资份额载于合伙人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应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目前甲合伙企业工商登记合伙人为乙和丙,乙不同意丁显名,丙虽明确同意丁显名,但丁的这一主张仍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确认原告丁享有甲合伙企业(普通合伙)47.88%的出资份额(隐名在合伙人乙名下)。二、驳回原告丁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合伙企业的实际出资人要显名,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