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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约定子女抚养费标准的,应如何处理?——章娇律师成功案例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994人看过

【导读】

离婚协议书未约定抚养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201688日,甲与乙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仅约定,离婚后婚生子丙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未约定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标准和结算、支付方式。

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乙自201971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按实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一直支付到原告独立生活之日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承担。

乙辩称,支付不起抚养费

【争议焦点】

未约定抚养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的,怎么处理?

【法院认为】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由于甲与乙在离婚协议书未约定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标准和结算、支付方式,导致争议产生。

本院综合考虑离婚后双方实际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特别是考虑原告正常生活的必要保障,认为由乙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是合理的,每年一次性支付。同时,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结算,每年结算一次。

【法院判决】

一、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凭票支付的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均自201991日起至独立生活止),款于每年1230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驳回丙的其余诉讼请求。

【总结】

离婚协议书未约定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标准和结算、支付方式的,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根据双方实际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子女正常生活的必要保障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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