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屋被征收拆迁,承租人可以申请拆迁补偿款吗?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中第13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直接明确规定了房屋承租人享有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的权利。
然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于2011年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规定了承租人享有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而后者仅规定了房屋所有权人获得补偿的权利。
那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是否即排除了房屋承租人获得征收相关补偿的权利呢?
笔者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排除承租人取得征收拆迁补偿的权利,只要房屋的征收导致承租人遭受了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等损失,承租人即享有请求征收人给予补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5835号行政裁定书,支持了承租人请求获得征收拆迁补偿的主张。如下:
法院认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满足诸多的法定条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即是其中之一,否则人民法院可依法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再审申请人瑞好达公司的原审诉求为判令亭湖区政府及第三人盐城工学院、亭湖区城投公司对其企业搬迁、停产停业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征收补偿的对象通常应当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涉及经营性房屋被征收等情形,因征收可能对承租人造成房屋装修、搬迁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该损失与房屋征收及补偿行为之间存在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承租人有权要求征收人给予补偿。
02
装修装饰补偿
对于征收拆迁导致的损失,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给予经济补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由于征收拆迁导致装修装饰相关损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补偿责任。
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张权利时,应提供以下证据:
①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征收拆迁发生于租赁合同存续期间
②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装修装饰的相关证明
③装修装饰的发票、收据等费用支付凭证,如支付凭证灭失的,可提供装修装饰价值的评估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综上,房屋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承租房屋被征收拆迁,承租人可以请求征收人就相关损失给予补偿,也可以请求出租人就装修装饰损失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杨海萍律师